发布日期:2026-07-17 23:40 点击次数:98
买房后开心入住新居,是许多人的梦想生活。但对于业主小陈(化名)而言,这份喜悦却如昙花一现。房子墙面鼓包、墙体反碱、墙体及地板渗水……开发商虽前期持续维修,但效果始终不尽人意。最终小陈自行委托排查找到了问题根源,开发商以“已过质量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后续责任。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小陈购买了被告阳光公司(化名)销售的案涉商品房。案涉商品房于2020年10月交付,但自2022年5月起出现鼓包,小陈遂向阳光公司提出保修。阳光公司工作人员只是简单进行修复墙面,并未处理鼓包的根源。此后,鼓包范围不断扩大,并陆续出现反碱、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
2025年1月26日起,案涉商品房的主卧出现严重墙体以及地板渗水。小陈多次向物业公司以及阳光公司反映,要求维修,但均无果。后小陈自行委托修复,发现是因为阳光公司安装的水管在热熔时质量不过关,导致出现严重漏水。小陈委托第三方维修、购买地板和安装共支付4400元,诉至法院要求阳光公司承担前述费用。
阳光公司认为,小陈反映的问题已过了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因此阳光公司无需对小陈的损失以及维修费用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阳光公司向小陈支付维修费以及地板修复费44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张惠滨
房屋漏水是商品房质量纠纷中最常见、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给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义务的激活应当以质量问题提出为准,就房间渗水问题,小陈已在2022年保修期内提出了漏水的质量问题,开发商虽多次维修但未能根治,履行义务不彻底,不能以保修期届满为由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确认案涉商品房的水管在2022年5月前已存在破损,上述期间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2年期限内。小陈要求阳光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于法有据。因阳光公司交付住宅质量不合格以及怠于修复,导致小陈墙体以及地板受损,小陈委托第三方进行替代履行并为此支付的维修费用4400元,阳光公司应返还小陈。
保修期的约定,旨在明确开发商无偿维修的时间范围,而非赋予开发商“敷衍维修”耗尽保修期后免责的权利。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对房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保修期内已暴露但未彻底解决的质量问题,该责任持续存在,不因保修期经过而消灭。本案判决回应了民生对居住质量的需求,以司法力量支持“好房子”相关政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通讯员:张惠滨 李绮桦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